永州市 关于转发《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有关大病保险承办机构:

 

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50元/人.年。

 

二、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一)起付线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4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兜底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二)提高支付比例。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为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

 

(三)提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提高到30万元。

 

三、落实贫困人口倾斜政策

 

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兜底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具体支付比例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兜底人员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特困人员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7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5%。

 

四、落实“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为确保“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落到实处,全市所有参保人员(含普通人员和贫困人口)在医保中心后台结算的大病保险,从2019年1月1日起(出院时间为准)必须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连同基本医疗一并支付给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承办保险公司再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来源: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