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要求,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和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和18元。其中: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结合我市实际,枣庄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参照薛城区标准执行。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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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