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黔东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一)省内异地住院

 

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 元,二级医疗机构300 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7%、退休人员96.5%,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4.4%,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3%、退休人员91.6%。

 

(二)跨省异地住院

 

1.异地转诊及临时异地就医备案,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 元,二级医疗机构600 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77%、退休人员86.5%,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75%、退休人员84.4%,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73%、退休人员81.6%。急诊抢救人员参照临时异地就医备案待遇执行。

 

2.非急诊且未备案,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67%、退休人员76.5%,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65%、退休人员74.4%,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63%、退休人员71.6%。

 

(三)长期备案异地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就医,执行我州州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待遇标准。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一)省内异地住院

 

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 元,二级医疗机构400 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二)跨省异地住院

 

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急诊抢救人员参照经备案待遇执行。

 

非急诊且未备案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70%,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0%。

 

三、工作要求

 

(一)注重新老政策的衔接,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各县(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强化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优化异地就医办理流程,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8日


来源: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