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3年10月23日执行)

淮房金〔2023〕1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科(部)、分中心:

 

为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结合我市公积金实际情况,经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异地购房提取、死亡提取等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政策

 

根据“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目标任务要求和“淮海经济区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有关协议精神,在长三角三省一市区域及淮海十城(徐州、连云港、宿迁、济宁、枣庄、菏泽、临沂、商丘、淮北、宿州)区域内购买自住房提取公积金的,不再需要提供异地购房所需购房地户口簿或购房地近半年的社保证明材料。

 

二、死亡提取公积金政策

 

为提高办事效率,节省公证费用支出,使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便利。参照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对死亡提取公积金的操作细则进行调整,公积金余额在10000元(含)以内的,不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三、长三角三省一市区域及淮海十城区域内购买自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暂需到中心服务大厅(市科创中心二楼、濉溪县管理部)窗口申请办理,待系统升级完成后(另行通知)方可线上申请办理。

 

四、上述政策调整自2023年10月23日执行。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doc

来源: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