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 关于开展2023年第三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因工伤残职工和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2023年第三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时间

 

2023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

 

(二)申报地点

 

1.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本辖区各类用人单位、伤(病)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资料收集,初审后报酒泉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经办窗口审核。

 

肃州区人社局:0937-2815760

金塔县人社局:0937-4420521

玉门市人社局:0937-3212345(转B区社保20号窗口)

瓜州县人社局:0937-5528895

敦煌市人社局:0937-5933707

阿克塞县人社局:0937-8322297

肃北县人社局:0937-8121236

 

2.酒泉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经办窗口负责市直各用人单位、伤(病)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资料审核和各县(市、区)人社局上报劳动能力鉴定资料的复核。

 

市人社局经办窗口:0937-2851903

 

二、申报范围

 

(一)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用人单位非因工致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三、申报资料

 

(一)因工伤残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交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因工伤残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书(签字并按手印),用人单位申请的,需同时报送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正式文件);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一张);

 

4.近期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和骑缝章)。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交资料:

 

1.《酒泉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表》;

 

2.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书(签字并按手印)和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正式文件);

 

3.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一张);

 

4.职工本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有效的完整病历材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5年以上、癫痫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和骑缝章。

 

四、注意事项

 

(一)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酒泉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表》后,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在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位置签名并按手印。对提供虚假病历、弄虚作假参加鉴定的职工,终止其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并计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鉴定。

 

(二)申请人资料提交不全者或者申请人就同一病种申请第二次鉴定的时间不满1年的,不予受理。

 

(三)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费用由医院按规定收取。

 

(四)被鉴定人员应当按规定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片等),无故不参加现场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30日


来源: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