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 关于我市实行失业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云安分局: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社会保险费成本,切实帮助我市实体经济企业降本增效,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行失业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起,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原则上每个社保年度调整一次,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

 

二、用人单位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

 

(二)基准费率按照现行的0.8%计算;

 

(三)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上述“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初次数据统计期限为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下个社保年度数据统计期限为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照此类推。

 

(四)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地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于每年6月公布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对辖区内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名单及其执行费率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执行费率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请重核。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在6月15日前将辖区内实施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名单及其执行费率函告同级地税部门,同时抄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市直用人单位的费率浮动调整相关工作。

 

四、失业保险基金当期出现收不抵支的地区,立即停止执行费率浮动政策,待基金恢复收支平衡状态时再另作考虑。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18年7月11日


来源: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