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 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发改发﹝2022﹞69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的手续,有效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为我州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信用承诺的适用范围包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各行业组织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及行业管理职责制定的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内的事项。

 

第五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自治州区域内向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提出行政服务事项申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曾作出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被列为失信记录,以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信用修复型除外。

 

第六条 目前中心实施的信用承诺类型主要为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即信用主体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时,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中心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做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第七条 承诺内容

 

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各项制度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㈢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

 

㈣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合格产品和服务。

 

㈤提交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㈥在信用中国(新疆博州)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㈦同意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㈧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如违背承诺,依法依规承担有关责任。

 

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信用承诺对象应知晓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

 

㈠告知。中心编制《信用承诺书》,告知、指导承诺对象按规范格式承诺。

 

㈡公示。中心在信用承诺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归集的统一格式将信用承诺及践诺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并通过“信用中国(新疆博州)”、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已公开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中心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开。

 

第四章 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九条 中心作出政务服务事项准予办理决定后,应当根据监管职责,对各类信用主体践诺行为进行跟踪管理。中心经核查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承诺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内容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承诺人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中心应当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承诺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的,中心应将该信息作为失信信息记入承诺人的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承诺人不再适用信用承诺制。

 

第十条 信用主体对公示的信用承诺及践诺信息有异议的,可依法依规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章 承诺应用

 

第十一条 绿色通道。中心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失信记录的信用主体,在符合行业准入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绿色通道”等便民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分类监管。中心可根据相关规定将信用主体践诺情况,作为其信用等级评定、项目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住房公积金领域信用分类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其他应用。中心根据“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中心各管理部、科室要高度重视,加强实施信用承诺制的组织协调,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优化实施信用承诺制的事项办理流程,加快推进实施信用承诺制。

 

第十五条 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将其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第十六条 通过多种途径、釆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承诺知识、提高市场主体主动承诺意识。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若与主管部门要求不一致时,以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发布:20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