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2023年)


为满足职工住房刚需和改善住房的诉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按照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滨房公委发〔2023〕3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额度的计算倍数。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贷款额度=(主借款人账户余额+配偶账户余额)×20(精确到万元)”调整为“贷款额度=(主借款人账户余额+配偶账户余额)×25(精确到万元)”。

 

二、调整单方正常缴存首套贷款最高额度。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单方正常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由原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调整后,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正常缴存家庭,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申请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正常缴存家庭,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

 

三、取消提取后申请贷款的时间限制。原规定“提取后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限制取消。

 

四、推出“组合贷-组合还”提取业务。同一套住房,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组合贷,申请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后,可办理组合贷中的商业住房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五、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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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起草背景?

 

满足职工住房刚需和改善住房的诉求,在综合评估我市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作用。

 

二、政策调整的决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

 

三、政策出台目的?

 

满足职工住房刚需和改善住房的诉求,聚焦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问题,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降低购房和还款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作用。

 

四、重要举措解读:

 

(一)为什么提高贷款额度的计算倍数?

 

提高贷款额度的计算倍数后,将有效提高贷款职工的可贷额度,缓解购房资金压力,满足住房刚需和改善性住房的诉求。根据中心资金状况的评估和市场分析,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释放制度红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作用。

 

(二)为什么提高“单方”缴存“首套”贷款最高额度?

 

聚焦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问题,重点支持首套刚需住房,鼓励新市民、青年人在滨州安居乐业,激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三)为什么取消提取后申请贷款的时间限制?

 

取消提取后申请贷款的时间限制,可以解决缴存职工购房资金短缺问题。依照此项政策,职工可以在购房提取公积金后,再根据资金需求立即办理贷款,可以减轻购房人资金筹集压力,减少后期贷款的利息支出。

 

(四)为什么推出“组合贷-组合还”提取业务?

 

部分购房人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对冲公积金贷款额度后,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有较多剩余资金,为减轻职工商贷还款压力,推出该项提取业务,可让职工用足账户资金,更加灵活的满足职工还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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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