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192号)要求,为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规范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

 

二、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原件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二)缴费核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在全省失业保险缴交数据库未上线前,凭申请人个人缴费凭证记录,确认是否累计缴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待全省失业保险缴交数据库上线后,可依托全省失业保险缴交数据库进行比对。

 

(三)证书及享受补贴情况核验。对符合缴费条件的申请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居民身份号和职业资格证书号录入福建省公共就业服务补贴管理平台见证补贴管理模块(见证补贴管理-补贴申请管理-可申报补贴情况-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网址:http://61.154.12.191:8088/lemis,帐号不变)。通过系统比对持证人历史享受补贴情况及所持证书情况,并核验反馈。

 

对核验通过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载打印《福建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1),经本人核对信息后,将身份证正面置于表格相应位置后拍照存档。

 

对核验未通过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载打印《福建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无效告知书》(附件2),注明未通过验证的原因,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四)资金核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0日,将上个月11日到本月10日核验通过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人员情况,下载打印《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名单信息情况表》(附件3)。并将申请人名单、补贴项目、拟补贴金额等情况,在同级人社部门网站上至少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有关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本文下发实施前,已按见证补贴方式获取过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本文下发实施后,符合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条件的申领技能提升培训,不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四、资金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补贴科目中列支。各县(市、区)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所需资金可与每月失业保险金用款计划一并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社局、财政局报告。

 

(二)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经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申请人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收回补贴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开展宣传;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来源: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