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自治区深度贫困县脱贫攻坚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8〕633号


有关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 业保险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和《宁 夏回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宁党办发〔2017〕 97号)精神,聚焦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同心县、红寺堡区五个深度贫困县,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 县(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二、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将深度贫困县(区)参加失业保险 企业的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三、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将深度贫困县(区)企业 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放宽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四、扩大享受政策范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深度贫困县(区)事业单位,可以享受上述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五、工作要求

 

自治区人社厅和财政厅要充分发挥自治区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作用,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失业保险待遇、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工作,确保深度贫困县(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平稳,各项待遇切实得到落实。

 

本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15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