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宏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受委托银行:

 

《德宏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现予公布实施。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31日

 

---------------------------------------------

 

德宏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和青年人住有所居,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以及国家、省住建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五条 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应符合以下条件:有真实的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本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其下属雇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参照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缴存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德宏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外籍人士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一)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申请开设个人账户缴存时,原单位建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办理封存手续。

 

(二)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缴存人的个人信息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其中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须本人柜面办理,不得代办,办理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德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一)缴存人应采取定期委托代扣方式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人应同步关联个人银行卡,用于关联的银行卡应为缴存人本人在开户银行开设的I类借记卡。缴存人应将缴存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已关联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受委托银行按照《缴存使用协议》中约定的金额从已关联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中扣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符合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相关规定。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第十三条 缴存基数应按公积金中心上一年度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缴存比例:最高限为12%,最低限不应低于5%。缴存额以元为单位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到次年1月份申请变更。以最低缴存额缴存的,次年1月以上一年度中心规定的最低缴存额变更。

 

第十五条 缴存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部承担,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第十六条 缴存人个人账户管理。

 

(一)缴存人个人账户自愿停止缴存当月,应及时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缴存人账户停缴3个月以上,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二)缴存人账户停缴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间断,待正常缴存后,重新记录缴存时间。

 

(三)缴存人个人账户设立后,超过6个月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注销个人账户。

 

(四)缴存人在公积金中心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自愿缴存的个人账户与单位缴存的个人账户之间可以转移合并。

 

第三章 提取

 

第十七条 缴存人符合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现行相关提取规定的,可办理个人提取业务。

 

第十八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发生或已结清的,可申请终止《缴存使用协议》。符合规定的,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贷款条件、额度

 

第十九条 缴存人符合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现行相关贷款规定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进行适当调整。贷款额度以实际金额核定,计算公式得出的贷款额度未达到10万元的,按10万元核定。

 

(一)可贷额度计算公式:

 

可贷额度=个人缴存余额×贷款倍数×缴存系数

 

(二)个人缴存余额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实际存储余额。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倍数根据中心的存贷比进行调整,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1.存贷比在85%以上的定为10倍;

 

2.存贷比在80%—85%(含85%)的定为15倍;

 

3.存贷比在80%以下的定为20倍。

 

(四)缴存系数根据贷款申请人和配偶的缴存年限确定,夫妻双方可依据缴存年限长的一方来计算,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1.缴存累计时间未满24个月,缴存系数为1;

 

2.缴存累计时间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缴存系数为1.5;

 

3.缴存累计时间满36个月未满60个月,缴存系数为2;

 

4.缴存累计时间满60个月,缴存系数为2.5。

 

第二十一条 贷款还款的代扣方式只能选择按月冲还贷,即每月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冲还贷款本息。贷款后缴存人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月还款额。

 

第五章 办理渠道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查询等业务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以虚假、伪造的信息或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德公积金〔2022〕21号)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时,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