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 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文件精神,对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下限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2010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820元/月;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201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82元/月。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单位公告,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咨询电话0632-12329。

 

三、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25日


来源: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