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认定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发〔2021〕5号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济南市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总工会

济南市工商联企业家协会

济南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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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3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济发〔2016〕35号)精神,建立完善我市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评价认定机制,发挥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认定办法。

 

一、评价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

 

二、评价内容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1.劳动用工

 

(1)招用职工合法规范;

 

(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4)主动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建立职工名册;

 

(5)使用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职工流动合理。

 

2.工资分配与支付

 

(1)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切实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收入分配决定机制和工资水平调整机制中的作用;

 

(2)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合理,调整机制健全;

 

(3)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协调;

 

(4)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支付各类津补贴、实现同工同酬。

 

3.社会保险与福利

 

(1)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义务;

 

(2)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

 

(3)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4)依法保障职工福利支出。

 

4.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依法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和支付加班工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5.民主管理与集体协商

 

(1)单位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职工入会率达100%;

 

(2)依法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经费等条件;

 

(3)规章制度完善,内容合法,权利义务清晰。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规章制度、重大事项主动公示告知职工;

 

(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5)企业就劳动管理、劳动报酬与职工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生效的集体合同向职工公示;全面履行集体合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1)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健全;

 

(2)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组织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标准配备个体防护用品。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

 

(4)每年开展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配备经培训合格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得到整改。

 

7.劳动争议调处

 

(1)经常性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配备经培训合格持有调解员证的调解员和经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或社会化职业技能认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3)职工诉求表达渠道畅通;

 

(4)劳动争议调解及时有效,调解成功率达60%以上。

 

8.企业文化

 

(1)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共同愿景,职工对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企业精神认同度较高;

 

(2)通过开展竞赛、比武、培训、文体等活动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

 

(3)关心职工身心健康,积极创建“模范职工之家”;

 

(4)建立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制度,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9.职工满意度

 

职工对企业劳动管理、收入待遇、社保待遇、休息休假、福利待遇、劳动条件、民主协商、争议调处以及企业文化等满意程度高,归属感强。

 

10.社会责任

 

(1)遵纪守法,严格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环保及节能减排规定;

 

(2)诚实守信,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投资者利益,尊重知识产权;

 

(3)回馈社会,参加慈善捐助和公益活动。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1.园区内企业全面参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

 

2.园区内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90%以上;

 

3.园区内企业全面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不断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到90%以上,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实现覆盖;

 

4.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5.园区内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6.园区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预防协商和调解劳资纠纷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7.园区内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和拖欠工资预防、处理机制,在建项目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8.评价、复核时三年内园区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

 

9.园区内企业满意度;

 

10.园区内职工满意度。

 

三、评价标准

 

评价结果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满分100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1.分值计算。按照《创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附件3)规定执行。职工满意度评价按照《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表》(附件4)执行。职工或职工代表对评价项目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达到8项及以上,视为职工评价满意,并折算为满意程度的百分比,在《创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中的第9项计算得分。

 

2.否定要求。评价、复核时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进行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评价或复核:

 

(1)不签订劳动合同;

 

(2)未开展集体协商,未签订集体合同;

 

(3)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4)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5)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6)恶意拖欠职工工资;

 

(7)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8)发生劳动保障监察严重违法案件;

 

(9)发生重大恶劣社会影响事件;

 

(10)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等;

 

(1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2)职工满意度在60%以下的;

 

(13)申报、评价或复核过程中发现有造假、作弊行为。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1.分值计算。按照《创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表》(附件5)规定执行。企业满意度和职工满意度评价按照附件6、附件7执行。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达到8项及以上,视为企业、职工评价满意,并折算为满意程度的百分比,在《创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表》中的第9项、第10项计算得分。

 

2.否定要求。评价、复核时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不得进行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评价或复核:

 

(1)园区内企业发生劳动保障监察严重违法案件;

 

(2)园区内发生重大恶劣社会影响事件;

 

(3)园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等;

 

(4)园区内企业满意度在60%以下的;

 

(5)园区内职工满意度在60%以下的;

 

(6)评价或复核过程中发现有造假、作弊行为。

 

四、评价程序

 

(一)自评

 

实行单位自主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照评价标准先行自我评价。其中,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自我评价报告应履行相应民主程序,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自我评价达到80分及以上,且不存在任一否决项目的企业(工业园区),填写《济南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1)或《济南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附件2),将申报材料(申报表、评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所在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市属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属企业监管部门。

 

(二)初评

 

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或市属企业监管部门负责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工业园区)进行初评。应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了解单位真实情况,组织实施满意度民主测评,初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不存在任一否决项目的企业(工业园区)列入初评推荐名单,将申报材料每年7月底前报送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三)认定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初评推荐的企业(工业园区)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与初评得分相符的,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查询申报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有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等情况。并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负责初评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或市属企业监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公示或重新核查结果无异议的,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发布认定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管理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每年评价一次,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被认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后,发生相关否定情形的,取消和谐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自认定之日起,每满三年需由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或市属企业监管部门重新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和谐称号,并于复核当年8月底前将复核结果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备案。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附件:

1.济南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2.济南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

3.创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

4.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5.创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表

6.企业满意度民主测评表

7.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表(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附件下载:

  1.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认定办法》的通知.pdf

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