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

大医保发〔2023〕81号


市医疗保障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长兴岛经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推进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与医疗服务价格科学协同,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工作部署,现对我市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进行调整(详见附表)。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零时起执行。

 

联系人:

市医疗保障局 邱 琳;电话:81861019

市卫生健康委 姜 磊;电话:39052221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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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