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党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规〔2023〕3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校,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省党校(干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依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发〔2019〕44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党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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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深化党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依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发〔2019〕44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等文件精神,将党校(含干校,下同)教师纳入高校教师职称系列管理,健全完善既区别于普通高校又不同于一般科研机构的党校教师职称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校办学治校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校姓党、党校教师姓党的根本原则,按照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新时代党校教师队伍建设要求,遵循党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构建设置合理、评价科学、运转高效的党校教师职称制度,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党校教师队伍,推动新时代党校办学治校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守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党校初心,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作为党校办学第一位的要求和党校姓党最重要的标志,激励引导广大教师更好地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坚持科学评价、以用为本。充分把握党校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完善评价标准,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设置评价要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校教师,让教师更有获得感和成就感,促进党校教师人尽其才、岗尽其能。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党校教师职称评审重点难点及突出问题,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有针对性地制定改革举措,规范完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的使用,增强党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效性。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党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党校教师职称层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执行。原县(市、区)级党校高级讲师资格统一过渡为副教授资格,无需更换职称证书。

 

(二)完善评价标准。严格政治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和根本结论,把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放在第一位,并贯穿于党校教师评价的全过程。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课地位,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将干部培养成效、课堂教学质量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注重评价科研的创新水平、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不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项目(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决策咨询(建言献策)研究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等多种成果形式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建立并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三)创新评价机制。鼓励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探索引入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考察团队合作及社会效益,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探索建立优秀党校教师破格晋升高级职称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破除学历、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申报职称,注重评价实绩贡献和成果影响,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立申报教师、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将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视情节及处分处理情况列入限制申报条件,实行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

 

(四)衔接培养使用。党校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规定,在岗位空额内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有效结合。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结合,把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工资待遇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

 

(五)强化服务监管。充分发挥党校在教师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赋予规模以上党校职称评审自主权,自主制定评价标准、评审程序、操作方案、议事规则、回避制度,实行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业绩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展示,自主制定的评价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基本标准。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党校教师职称认定、评审等涉及的信息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反馈等操作均须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按规定做好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和年度评审结果备案。不定期开展抽查,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深化党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新时代党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党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主动担当,做好改革指导和政策解读。党校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优势、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让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党校教师。

 

(二)科学谋划,稳慎实施。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推进改革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办学层次水平、促进党校事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岗位条件,规范竞聘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健全申诉机制,畅通诉求渠道,严肃工作纪律,主动接受内外监督。

 

(三)优化服务,营造氛围。要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优化职称评价和管理服务,为广大教师创造安心、安身、安业的发展环境。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教师和社会关切,妥善处理职称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引导广大党校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改革,营造共同推进党校教师职称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企业党校、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党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党校(含干校,下同)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企业党校、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学和干部培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哲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历史学、管理学等专业类。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党校教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教育方针,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师德师风,为人师表、行为世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第六条 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本专业最高层级职称达到规定聘任年限,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

 

一、助教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三、副教授

 

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四、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被“一票否决”的。

 

四、已经离退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助教

 

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初步的了解和掌握。积极参与教学和科研项目研究,较好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讲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有较为系统地了解和掌握,能够关注本学科的发展趋势。

 

(二)初步掌握教学规律,掌握教学实践所必备的教育理论。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进行教学的能力,能承担本学科1门课程的授课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二)能够独立开展科研活动,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三)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年平均授课80标准学时。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获得校级教学或科研三等奖1次以上。

 

(二)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撰写调查研究报告1篇。

 

(三)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专业期刊或主流报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2篇,或作为作者出版不少于3万字的学术著作1部。

 

(四)当年完成由组织部门选派的宣讲任务1次以上。

 

(五)开发并通过主体班培训集中备课1项专题。

 

第十二条 副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学术水平,了解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够承担本学科领域的主体班专题课或2门研究生课程,具有较高教学水平。

 

(二)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三)能够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现实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四)任现职以来,到基层或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蹲点调研时间累计半年以上。

 

(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平均授课100标准学时,其中主体班教学不低于50标准学时。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个人教学成果获得全省党校系统教学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地)党校系统教学二等奖以上1项,或校级教学一等奖以上2项。

 

(二)参与(前3名)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科研评奖优秀奖以上1项,或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厅(局)级科研评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地)党校科研二等奖以上2项。

 

(三)参与(前3名)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课题1项。

 

(四)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撰写的对策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含省级各主管部门)采用1项,得到转化应用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较大社会影响。

 

(五)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专业期刊或主流报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4篇;或作为作者,出版不少于5万字的著作或被市(地)以上党校或普通高校采用的教材1部。

 

(六)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学术研究成果报告1项,或在全省党校系统会议上交流应用对策成果1项,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学术价值或决策参考价值。

 

第十三条 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很高的学术水平,能够及时了解和把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本学科、本专业学术骨干。

 

(二)熟练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教学艺术,善于总结教学规律。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胜任本学科领域的主体班专题课或2门研究生课程,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二)科学研究能力较强。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研究,善于将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三)能够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现实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四)任现职以来,到基层或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蹲点调研时间累计达1年以上。

 

(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平均授课120标准学时,其中主体班教学不低于60标准学时。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个人教学成果获全省党校系统教学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市(地)党校系统教学一等奖以上2项。

 

(二)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科研评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厅(局)级科研评奖二等奖以上2项。

 

(三)作为主要参与人(前2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3项。

 

(四)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撰写的对策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含国家部委)采用1项,或被市(厅)级党委、政府(含省级各主管部门)采用2项,得到转化应用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影响。

 

(五)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专业期刊或主流报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6篇(至少含1篇核心期刊),或作为主编出版不少于10万字的著作被省级党校或本科高校采用的教材1部。

 

(六)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学术研究成果报告1项,或在全省党校系统会议上交流应用对策成果2项,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学术价值或决策参考价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业绩成果均应为本专业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级别、数量等“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学历、学位与资历”所规定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职务满一定年限,指取得任职资格、被聘专业技术岗位且按规定兑现相应待遇的工作年限。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教学奖”“科研奖”是指由具备组织评奖能力的相关单位举办的制度性评奖。奖项级别以批准设立的单位或机构级别认定。非党校系统的其他干部类培训院校奖项级别按属地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专业期刊或主流报刊的期刊报纸出版物上发表论文或理论文章,不包括对科研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以及书评、点评等文章。本标准中“出版”是指著作取得ISBN统一纸质书号,不包括文章汇编、论文集、资料手册、教材、工具书、教案、宣讲大纲等非学术性著作。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对策研究成果”指以各级党委、政府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为主要编印内容的连续性内部出版物。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肯定性批示”是指申报人作为负责人署名或取得完成人证明的科研成果被有关领导签署肯定意见或批转相关部门阅处。本标准中“采纳”是指研究成果应用转化为党政机关单位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实施方案内容,以采纳单位证明为准。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省(部)级以上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和其他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相关领域研究课题,“市(厅)级课题”指“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哈尔滨市社科联研究课题(重点项目)”和其他市(厅)级以上单位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相关领域研究课题,包括相应级别软科学课题中研究成果涉及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课题。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专业期刊”“主流报刊”主要包括本科高等院校社科类或综合类学报,副省级以上党刊、党报(理论版),省级以上党校校刊等;“核心期刊”是指被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集刊,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学习时报、《求是》期刊等比照核心期刊认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三条 具有党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党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按程序自行制定本校内部评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党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负责解释,自2024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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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