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黔东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医保局,州医保中心:

 

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只转移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互认,合并计算为贵州省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省外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三)退役军人或由军队提供医疗保障的涉军人员,医保关系从军队转移接续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其服役年限、军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二、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我州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现行政策及标准执行。

 

(一)在我州职工医保启动前(2003年1月1日以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0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三)201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2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三、未达规定的缴费办法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一次性趸缴或者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未选择一次性趸缴或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的,可暂停职工医保参保关系,按规定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保留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以便参保人员重新选择职工医保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但从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以按本通知规定的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一次性趸缴或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四、一次性趸缴及顺延缴费标准

 

(一)一次性趸缴。以办理一次性趸缴时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7%缴费比例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月数),从趸缴到账后的次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一次性趸交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补划个人账户。

 

(二)顺延缴费。以我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9%缴费比例顺延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月数),顺延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直至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月数)的次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五、缴费年限相关指标认定标准

 

(一)本通知所述“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在认定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时,“参加工作时间”以人社、组织、退役军人等部门出具的参加工作(参军)时间认定材料为准。无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认定材料的,“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首次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为准。

 

(二)本通知所述“合并计算”的原则。各类缴费年限在进行合并计算时存在时间叠加的,只计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六、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州医保局负责解释。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6日


来源: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