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启动申报!最高100万元!


2023年度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正式启动申报啦!符合条件的人才可获得累计最高100万元/人的奖励!

 

一、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中连续从业满一年(指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人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个税及社保满一年),2022自然年度内工资薪金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下列两类情形之一的,可申报本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苏州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各类领军人才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人才名录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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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推动地方创新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有突出贡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金融企业及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的高管和技术骨干。分为市级下达和各地自行认定两部分。市级下达部分由科技、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奖励规则(奖励规则详见附件2);各地自行认定部分,可根据各地产业发展情况,由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奖励规则。

 

扫码查看附件2

 

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市委,各县级市、区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不享受本政策。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11月28日

 

三、申报方式

 

申报工作按照单位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由各地人才办牵头,科技、人社、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登录“苏州人才总入口”(rcsz.hrss.suzhou.com.cn),进入“人才计划一网申报—配套举措—人才激励”优秀人才贡献奖励申报页面,按要求完整填报单位及人员信息,并按提示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四、申报材料

 

01、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0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系统填报时,申请人姓名须与身份证件保持一致);

 

03、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申请人为法人的无须提供);

 

04、工资薪金收入证明材料:须提供人才在2022自然年度内(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申报单位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薪收入。其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要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申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薪收入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app工资薪金收入凭证(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纳税年份→选择工资薪金这一类别,提供每月详细截图,并统一按时间顺序制作为一张PDF文档)。

 

05、连续从业满一年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提供至少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时间段内连续缴纳社保证明及完税证明;

 

06、申请人在苏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的发票(发票金额不少于当年度申报奖励金额);

 

07、人才资质证明文件或证书(申报对象类别一提供);

 

08、单位高企证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证明等(申报对象类别二提供)。

 

已获2022年度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计划的人员,且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本年度再次申报可简化提供附件材料,只需上传连续从业满一年证明材料、工资薪金收入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须在申报系统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并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原件。

 

五、审核流程

 

各地初审:即日起~11月30日

 

按照属地化(单位注册地)原则,由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单位资质、申请人资质、申请人薪酬等信息进行网上初审及现场查验,重点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与系统所填信息的匹配度。其中,领军及以上人才由当地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市级下达的科技类、金融类企业人才,分别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科技局、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核。各地自行认定部分,可根据各地产业发展情况,由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奖励规则,规则须于11月20日前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申报方法同科技类、金融类人才。网上初审及现场查验均完整无误后,方可在系统中点击“通过”。

 

市级复审:2023年12月1日~12月20日

 

市级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对象类别分别负责网上核准。其中,申报单位资质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核准,须于12月4日前完成;申请人资质统一由市人社局复审。核准无误后,由市人社局核准奖励金额,形成建议奖励名单。

 

认定发文:

 

建议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奖励标准

 

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度年收入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具体由各地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且不超过其在苏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的总额。奖励总额历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人。

 

七、其他事项

 

该计划与苏州市高端人才奖励计划、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报人每年可视情况在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苏州市高端人才奖励计划中选择其中之一,同一年度不能享受多项政策。往年已享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苏州市高端人才奖励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20〕8号)等相关针对性奖励的人才,须在本年度奖励总额中做相应扣除。

 

申请人存在刑事犯罪记录的,原则上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当年度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原则上取消当年度及下一年度政策享受资格。申请人及其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全市征信系统,除追回相应奖励资金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

 

八、咨询电话

 

01、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联系方式

 

张家港市 56767271

常熟市 52805321

太仓市 53568578

昆山市 57394550

吴江区 63950227

吴中区 69388613

相城区 67591919

姑苏区 65523310

工业园区 67068030

虎丘区(高新区)68754038

 

02、苏州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

 

65811055、65811070

 

03、苏州市科技局外国专家局(科技人才处)

 

69820216

 

04、苏州市金融监管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67339639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