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转发《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已于今年4月1日建立了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并已召开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广东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目前,广州、深圳、佛山、汕头、江门、中山、湛江、河源等市也已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到今年年底,尚未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采取措施,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市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二、已建立三方机制的地级以上市,要紧紧围绕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如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拖欠克扣工资、工时和休息休假、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问题进行协商,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县(区)一级延伸。

 

三、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本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制度和规程,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市级三方协调机制可参照省级三方协调机制开展工作。

 

四、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级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或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省企业家协会秘书处反映。

 

二OO二年十月十七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