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印发《省属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移交接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政府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属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移交接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属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移交接管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省属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的移交接管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移交对象和接管方式

 

(一) 移交对象

 

省属国有改制企业(指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占绝对控股地位的企业)离休干部;已退出市场的省属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干部。

 

已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离休干部不执行本办法。

 

(二) 接管方式

 

省属驻穗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的离休干部,由省属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管理;省属驻穗以外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的离休干部按属地化原则,由原企业所在地老干部局负责接收管理。

 

二、统管费用的项目、标准、经费来源和缴费办法

 

(一) 医疗统筹金。由企业按离休干部每人6万元缴纳。

 

省属驻穗以外企业属地化管理的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金,以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人均实际发生额为标准,接1 0年计算,超过6万元部分从省财政的省属企业有资产收益中解决。

 

(二) 管理经费。由企业按离休干部每人5万元缴纳。包括特需经费、参观活动经费、健康疗养费等。

 

(三)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金、管理经费均从原企业改制预留资金或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提取。如企业预留资金或资产变现中无法提取或无法足额提取的,缺口部分由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由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解决。

 

(四) 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金、管理经费由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一次性缴交给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将省属驻穗以外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金、管理经费拨付当地财政部门。

 

(五) 为离休干部服务的人员经费(包括为离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个人经费、办公经费)。凡接管省属驻穗以外的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的地方,按每接管10名离休干部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和当地同类人员的经费标准,由省财政厅在10年内逐年给予补助。

 

(六) 省属驻穗以外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金、管理经费拨付当地财政部门后,如出现超支,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移交接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 组织协调机构

 

成立省属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领导担任,成员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委老干部局各一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省属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移交接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省委老干部局一名领导担任,成员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管国资委、省委老干部局各派有关业务骨干参加。

 

(二) 移交接管的程序和手续

 

1、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由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向省属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移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书面通知办理各项统管经费的缴款手续3

 

2、企业缴齐各项统管经费后,凭有关收据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前,企业必须妥善处理好离休干部原有的历史遗留问题,移交时不留尾巴。

 

3、由离休干部所在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离休干部本人、接管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省属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移交接管协议书》,并将离休干部的人事关系、党组织关系、干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离休干部移交后,其企业干部身份不变。

 

4、移交接管后,省属驻穗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由省属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负责落实和管理;省属驻穗以外的企业离休干部按规定享受当地企业离休干部同等的医疗待遇。

 

5、接管单位在接管离休干部时要及时做好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衔接工作。

 

6、属地化管理的离休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仍按原渠道发放。

 

(三) 有关要求

 

1、做好省属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移交接管工作,妥善安置好这部分离休干部,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2、有关企业要深入细致地向老同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筹集离休干部的统管经费,配合做好有关移交接管工作。

 

3、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对执行推进不力或不配合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影响大局,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省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