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佳木斯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等问题的通知

佳医保函〔2015〕4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参保缴费问题通知如下:

 

1、新参保人员严格按照职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规定办理。已参保人员确须职工和居民身份相互转换的,在职工、居民保险缴费期结束后方可办理改参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身份变更手续。没有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补齐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可一次性缴纳,也可逐年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

 

3、本市户籍在异地参保需转回本市接续医保关系的,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佳木斯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发布: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