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发〔2022〕5号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珠海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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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推动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指导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工作,市本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实施细则,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以案定补工作。

 

第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保障,专款专用。

 

第二章 办案补助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的补助适用对象为取得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调解员证书,且经依法成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聘任,并承办调解组织指派调解案件的调解员,不包括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第五条 调解员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案补助: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 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调解成功:

 

(一)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且履行完毕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调解申请的;

 

(二)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置换成仲裁调解书的;

 

(三)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置换成民事调解书的。

 

第七条 调解成功的办案补助标准采取以案定补、一案一补的原则,并根据案件调解成功人数确定补助金额。案件补助起点为500元/件,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助,每增加一名当事人,增加补助200元。

 

各区根据区案件数量及经济情况,在100至500元/件内自行确定调解成功案件的补助起点,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助,每增加一名当事人,在100至200元内自行确定增加补助金额。

 

同一个案件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第八条 调解员接受各单位指派,承办调解案件并开展现场或远程调解等相关工作,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调解成功的,补助标准为100元/件。

 

第九条 多名调解员(含同一调解组织及不同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一件案件的,案件补助按一件案件计算,由各调解员协商一致分配补助金额。

 

第三章 办案补助申请及审核

 

第十条 调解员案件调解结束之后应当及时向所属调解组织提出办案补助申请,提交《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申领表》(见附表1)。

 

由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成功的,应由主办调解员提出办案补助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具体审核发放程序由各级调解组织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一般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办案补助的初审、汇总和集中申报,形成《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汇总表》(见附表2),与《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申领表》一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归档案卷资料,案卷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调解文书、身份证明材料、调解相关记录、调解协议书或和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履行完毕的佐证材料、仲裁调解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案卷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三条 调解办案补助发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案范围符合规定;

 

(二)调解程序合法;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资料齐全有效;

 

(五)调解协议书应当符合第十四条规定要求;

 

(六)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书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地址,如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则应增加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二)事实理由应包含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和结果;

 

(三)调解请求应包含申请人的具体诉求和金额;

 

(四)明确劳动争议具体类别、协议条款、履行方式及时限;

 

(五)调解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并加盖调解组织公章;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调解办案补助实行“申领承诺制”,补助申领人需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不实后果。

 

第十六条 各调解组织在审核办案补助申请时应严格把关,对申请补助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争议内容、调解过程、履行情况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所审核通过案件的真实性和相应案卷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获取办案补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补助发放部门追缴所发补助金至财政指定账户,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案件及案卷资料的;

 

(二)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恶意串通的;

 

(三)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八条 调解办案补助资金的管理、申报和划拨情况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各级调解组织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补助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调解办案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可适时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办案补助金额为税前金额,包含调解工作所需的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文书拟写、误餐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区制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五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办案补助实施办法》同步废止。


附件下载:

  1. 附表1: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申领表.xlsx
  2. 附表2: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汇总表.xls

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