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相关规定,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

 

二、自治区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三、参加自治区职工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自治区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自治区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四、自治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年限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严格落实本通知工作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偏差。严格政策调整权限,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培训、解读工作,做好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确保基金安全、风险可控、制度可持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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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