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医疗〔2016〕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就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6年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其中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个人年度最低筹资标准为9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最低筹资标准为15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差异化筹资。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上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6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40元、32元、30元三个档次(具体见附件)。

 

洛阳、安阳和滑县继续实行大病保险试点并做好纳入省级统筹的准备工作。2017年1月1日纳入省级统筹。

 

三、巩固完善城镇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

 

持续推进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城镇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同时,各地要落实好分级管理责任,协调商业保险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即时结算,为参保居民提供就医结算“一站式”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在此基础上,实时监测医疗费用支出流向,定期进行综合分析,为2017年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提供依据。各地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2016年度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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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6年度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一、筹资标准为40元的省辖市

 

郑州市

 

二、筹资标准为32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开封市 平顶山市 鹤壁市 新乡市 焦作市 濮阳市

许昌市 漯河市 三门峡市 南阳市 商丘市 信阳市

驻马店市 济源市 巩义市 邓州市 永城市 汝州市

固始县 鹿邑县

 

三、筹资标准为30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周口市 兰考县 长垣县 新蔡县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