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关于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实施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9号)、《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合政办〔2009〕22号)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合人社秘〔2016〕38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我市在校大学生大病保险待遇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在校大学生施行大病保险办法,原大学生省级调剂金制度不再执行。在校参保大学生在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按照《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合人社秘〔2016〕387号)规定,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在校参保大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实行联网实时结算。

 

为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大病待遇的衔接, 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学生大病保障待遇,参照原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过渡执行,由市医保中心按各高校申请办理。

 

二、2017年大学生大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筹资标准,从大学生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划入。大学生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四、本通知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6- 150 ”。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4日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