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3〕5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全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根据《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就组字〔2023〕2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本市参保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

 

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时间为2023年1至12月,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2021年7月和2022年7月后,本市教育部门移交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比对下发的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

 

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是指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2023年失业登记处于有效状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签订劳动合同时年龄在16至24岁(年龄计算到月)的人员。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是指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2023年失业登记处于有效状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与失业登记日期间隔半年(该时间段内失业登记均为有效状态)以上(即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失业登记经办日期≥半年)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同一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三、经办流程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由区人社局负责实施。

 

(一)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3年12月31日(含)前,填写《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见附件),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审核。区人社局依托信息系统对人员身份、劳动合同、就失业登记、社保缴纳、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其中,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通过金保二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享信息查询模块“高校学历、姓名及证件号码查询”接口查询核实。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通过本市教育部门移交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比对下发的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进行核实。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拟补贴人数、拟补贴金额等情况。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并将补贴明细报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是支持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密切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区人社局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力量,采取专题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上门服务等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知晓度。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区人社局要严格规范经办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水平,补贴审核发放数据及时全部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对能通过信息系统核实的信息,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四)加强监管核查。各区人社局要落实经办管理责任,加强信息比对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等问题,及时追回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中心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按规定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具体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此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docx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