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人薪〔2000〕4号


我厅1996年4月29日下发粤人薪[1996]10号、11号、12号文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作了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

 

(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错误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错误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受撤职处分的人员,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可暂按撤职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额发给。重新明确了职务,按省人事厅粤人薪[1996]10号、11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

 

(三)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和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职务为主,如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其工资待遇按省人事厅粤人薪[1996]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判处管制的人员,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省人事厅粤人薪[1996]12号文件关于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办理。

 

(二)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确定。

 

(三)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1、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于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情节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即:情节较轻,免于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被公安机关羁押、判处拘役、治安拘留、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在受处理期间,不计算工龄。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