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3〕2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结合我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增长情况,不断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逐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确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使城乡居民共享改革成果,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上年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等因素,建立省级财政补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程序适时提出调整方案,列入次年预算。鼓励各州(市)、县(市、区)两级同步建立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常态化调整机制,调整金额由各州(市)、县(市、区)自行确定。

 

(二)增加缴费档次标准。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特别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差距,制度衔接更加紧密,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在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2个缴费档次标准基础上,增加1000元整数倍档次标准,最高档次原则上不超过云南省上一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额。此后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同步调整。

 

(三)优化缴费补贴机制。为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金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进行调整。对于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 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档次的,分别给予30元、35元、40元、60元、72元、84元、96元、108元、120元、180元的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档次的,定额给予240元的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级财政承担50%。

 

(四)逐步提升基金管理层次。按照安全规范、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州(市)级管理工作,各州(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州(市)级管理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安全有序推动各项工作,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州(市)级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城乡之间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差距,促进实现共同富裕。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各项制度机制落实落地。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能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形式多维度多手段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把好政策讲明白讲透彻,算好低中高档次缴费以后的差别化待遇账,让参保群众更加了解接受并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享受更高的养老保障水平,形成正面舆论导向。让更多群体早参保早缴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长期持续缴费,推动落实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长效机制,做到城乡居民养老真正有保障。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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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