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做好省内跨统筹区门诊慢特病等对象认定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3〕7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本级各经办机构:

 

为推动更好实现让参保群众“看好病、少花钱、少跑腿”,现就做好省内跨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病”)对象认定结果互认工作通知如下:

 

在河北省内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工作或生活需要,参保关系转移到省内其他统筹区的,对各统筹区共有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原参保地已经认定的,现参保地要予以互认,不再重新认定,待遇执行现参保地标准。城乡居民“两病”认定结果省内统筹区间互认,执行全省统一待遇标准。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施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7日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