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 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以及枣庄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枣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对枣庄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1364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1900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700元/月。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5128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2564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190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95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70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5元/月)。

 

三、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单位公告,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咨询电话0632-12329。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新的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再作相应调整。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8日


来源: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