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 关于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0〕9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部、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发展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保障大病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提高参保居民待遇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外或异地安置(工作、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回我市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首先自负部分的50%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请各县(市、区)按时落实本通知要求,同时联合商业保险公司对10月1日以来发生的应追补费用尽快落实追补事宜。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6日


来源: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