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贵州省失业人员就业援助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就业援助针对性、有效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贵州省失业人员就业援助的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完善全覆盖失业登记制度

 

(一)推动失业登记全覆盖。打破体制、部门、地域等限制,确保在贵州常住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或通过线上渠道均可办理失业登记并获得就业服务。对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需求的,应为其办理求职登记并提供相应服务。

 

(二)扩大失业人员服务范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失业农民工,参照登记失业人员进行服务。

 

(三)推动失业登记业务协同办理。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推进失业登记业务提速办理和关联事项打包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强化数据交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生活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转介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规范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要求,严格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程序,优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准确核定待遇标准、享受期限,切实履行审核职责,依法依规经办业务,常态化核查比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数据,强化风险防控意识,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二、健全分级分类精准服务工作机制

 

(五)落实精准化就业服务

 

1.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根据失业人员技能水平、就业意愿,提供就业岗位及招聘服务。

 

2.提供职业培训服务。根据市场需求、产业发展和登记失业人员结构,广泛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

 

3.提供稳岗跟踪服务。定期对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展跟踪回访,动态调整服务内容,提高就业稳定性。

 

(六)落实精细化就业援助

 

1.建立分级分类制度。根据失业人员失业时长、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等要素,划分为“四级三类”。四级为:登记失业1个月及以内为短期失业;登记失业1个月—6个月(含6个月)为中短期失业;登记失业6个月—12个月(含12个月)为中长期失业;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为长期失业。三类为:具备初级技能、缺乏基本技能、存在就业困难。

 

2.建立分级服务制度。对短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3次岗位推荐服务。对中短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服务。对中长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服务,1次职业培训机会。将长期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提供精准就业援助。

 

3.落实企业有关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市场主体,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底,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4.落实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开发”原则,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对补贴期满后未及时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

 

(七)落实金融贷款支持。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贷款融资等服务,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免除反担保政策,创业担保贷款人因不可抗力出现还款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展期还款。

 

(八)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建设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入驻,提供成本低、服务优的孵化载体。

 

(九)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按规定落实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场所租赁补贴。

 

(十)落实金融优惠鼓励创业主体吸纳失业人员。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鼓励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十一)鼓励灵活就业。将灵活用工服务纳入就业公共服务范围,建设线上、线下零工市场,为有灵活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与零工用人主体搭建高效、便捷“点对点”对接平台。

 

(十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的2/3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十三)加强权益保障。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畅通维权渠道,加强监管执法,切实保障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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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