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 关于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下列情形属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提供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工作关系证明、离职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征信报告、建房审批材料、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危房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重大事故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及亲属关系证明等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虚构提取条件行为。如以捏造、串通、虚假的债权债务进行虚假诉讼,以购房名义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撤销网签备案,同一套房短期内频繁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虚假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虚构提取条件。

 

(三)隐瞒事实真相。如进行虚假承诺,不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婚姻状况等)及隐瞒其他事实办理公积金提取。

 

二、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虚假公文、证件、合同、票据或印章等均属违法行为。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虚假材料和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的组织和个人,市公积金中心发现后及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冀高法22号),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一经查实,责令限期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系统不良记录,取消本人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逾期不退回骗提资金的,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向职工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通报;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逾期拒不全部退回骗提资金和缴纳罚款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防诈骗陷阱,依法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分中心)从未批准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所有业务均按照政策规定及办事服务承诺依法依规办理,且不收取任何费用。郑重提醒广大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前,可登录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冀时办” APP、“沧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办事流程,或致电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咨询,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办理业务,谨防上当受骗。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317-12329)。

 

特此通告。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3日


来源: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