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长房金发〔2023〕17号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个人: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长治市统计局官网2023年6月8日统计公告,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510元,核定月平均工资为7459元,故调整我市2023年度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2377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下限标准执行具体如下:潞州区、襄垣县为一类地区,最低缴存基数为1980元;潞城区、上党区、屯留区、沁源县、长子县为二类地区,最低缴存基数为1880元;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为三类地区,最低缴存基数为1780元。

 

缴存基数上下限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9日


来源: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