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社保发〔2015〕18号


各市、县(区)社保局、医保中心、社保经办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

 

现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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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监督员聘用管理工作,推进社保经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打造“阳光社保”,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经自治区社保局聘任的对全区社保经办机构落实社保政策和经办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监督员在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以及新闻、学校、医院、社区、财政、卫生计生、工会、药监、物价等单位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体参保人员等群体中聘任。

 

第四条 监督员应关心和热爱社保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掌握社会保险基本政策,年龄18~65周岁,身体健康,与社保经办机构不具有劳动关系,自愿承担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 监督员职责

 

(一)对社保经办机构落实社保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经办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服务、作风建设、政风行风、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纪律、履行职责情况,社保经办大厅执行“五制”、“四公开”、“三亮明”、“两值班”5432为民服务制度等情况。

 

(三)收集反馈参保单位、职工群众反映的社保经办工作中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四)对社保经办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经办机构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

 

第六条 监督员依照职责做好平时监督工作,建立工作台账,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同时,参加自治区社保局统一组织的社保经办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自治区社保局每半年组织监督员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并听取监督员工作汇报。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情况作为年底考核监督员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自治区社保局根据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推荐的监督员情况,建立监督员库,每年聘任一批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监督员证》,原则上每次聘期一年。聘期届满后,自治区社保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在征求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有关单位、监督员本人意见后,可以续聘。

 

监督员因健康、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的,应交回聘书及监督员证。

 

监督员不认真履行监督员职责,或者损害社保经办机构形象或参保人合法权益的,自治区社保局取消监督员资格。

 

第八条 自治区社保局召开有关工作会议邀请监督员参加,并听取意见建议,对监督员进行社保政策业务培训,提供社保政策法规文件资料。局综合处专人负责收集、汇总监督员反映和转递的问题、意见建议,做好登记、转办、督办和反馈等工作。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可自行聘请监督员,也可邀请自治区社保局聘请的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支持监督员工作,严格做好监督员监督举报事项的保密工作,严格制度措施,维护监督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监督员参加自治区社保局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97号)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