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医保〔2023〕68号


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械供应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保〔2022〕125号)有关要求和精神,现印发《厦门市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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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办法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保〔2022〕125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关于〈福建省省本级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经办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医保办〔2023〕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以下简称“货款结算”)工作,结合本地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采购的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医用耗材的货款,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医保经办部门根据本办法代为结算。不属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医用耗材货款仍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

 

第二条 市医疗保障中心是货款结算的经办机构,依托招采子系统开展业务,负责按自然月生成货款结算相关数据,代医疗机构向药械配送(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应企业”)支付货款,管理招采子系统上的药械采购交易行为。代付的结算款从每月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结算款中扣除,应付医保费用结算款不足以抵扣已代付药械货款的,不足部分向医疗机构收回。

 

第二章 基金结算

 

第三条 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医疗机构的医保清算银行账户信息,与医疗机构签订《药械货款委托书》(见附件1)和《药械货款差额款委托收款协议书》(见附件2),做好协议管理,设置相应考核评价指标(见附件3)。医疗机构对所提供的结算银行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供应企业在招采子系统填报企业相关信息时,同时填报药械货款结算银行账户信息,并按流程向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提交账户备案信息。供应企业对所提供的结算银行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见附件4)

 

第五条 货款结算以医疗机构确认入库的数量、金额等信息为依据,根据经医疗机构和供应企业核对后的双方一致确认金额支付货款。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按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立复核岗位,按“两票制”等规定和要求,确认本机构的药械交易数据,审核相关票据信息,核对应付给供应企业的款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错付或串户。

 

第七条 供应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药械采购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货款结算流程,上传有关交易票据和数据至招采子系统,及时准确提交结算申请,做好货款结算对账。供应企业对上传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及供应企业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专户,用于医保费用结算款、药械货款的结算支付工作,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

 

第三章 经办规程

 

第九条 货款结算经办基本流程如下:

 

(一)药械采购和入库

 

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下单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企业响应招采子系统提供的采购信息,将药品或医用耗材配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组织验收入库,向供应企业索取销售发票和第一票的复印件,并于到货后2个工作日内在招采子系统上确认入库信息。

 

(二)发起结算申请

 

供应企业应于医疗机构确认入库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发票(第二票)和进货发票(第一票)原件及其他必需的说明材料扫描上传招采子系统。确认无误后,供应企业在招采子系统中发起有关药械交易结果的结算申请。供应企业应确保上传的材料与实际交易情况完全一致。

 

(三)审核与复核支付数据

 

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中审核订单信息和供应企业上传的票据,确保平台交易数据和实际交易情况完全一致。医疗机构应在药品确认入库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及医用耗材确认入库(或供应企业补录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招采子系统提交有关结果。经办机构负责复核经医疗机构审核后的票据和采购信息。

 

(四)生成对账单并对账

 

经办机构于每月第6个工作日按医疗机构上月(自然月)确认的入库数、采购价格生成结算对账单。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于此后3个工作日在招采子系统上完成对账并提交同意支付的金额,逾期未及时进行确认操作的,系统将默认同意支付。默认支付后产生的差错由医疗机构和供应企业相关方负责。

 

(五)生成货款支付单和支付报表

 

每月第9个工作日,经办机构根据经医疗机构和供应企业对账后的双方一致确认金额生成货款结算支付单和支付报表。支付单数据需发送到省电子支付系统。

 

(六)支付与托收

 

每月15日前经办机构按支付报表向供应企业支付当期代结算的药械货款。代支付药械货款后,若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结算款剩余部分为负数,根据《药械货款结算差额款委托收款协议书》开展托收工作。

 

以上工作时限遇节假日或不可抗因素时顺延,调整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协议管理,发现违反医保政策规定和医保协议约定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政策和协议约定督促改正或进行处理。经办机构要加强交易监管,对不守诚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供应的企业,视情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协议管理工作与行政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发现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结算会计凭证或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应及时上报并配合开展相关核查。

 

第十二条 在货款结算工作中,发现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有关数据,以及非法向他人提供统计信息、商业秘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与上级业务单位(省医疗保障数据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的沟通,会同有关单位商定结算业务操作性问题的处理办法,及时反馈工作中发现的疑点线索和其他采购政策有关的问题。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厦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 附件1:药械货款结算委托书.doc
  2. 附件2:药械货款结算差额款委托收款协议书.doc
  3. 附件3:药械货款结算有关指标.doc
  4. 附件4:招采子系统账号办理与账户信息报备流程.doc

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