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后,在6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完成补缴(已经办理社保缓缴的企业可以直接办理公积金缓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疫情影响的职工,在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间,对借款人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本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受新冠疫情影响的职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辛集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每年房租提取12000元。未达到房租提取金额上限的职工可再办理一次补充提取。

 

四、2022年6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新购首套和改善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五、对引进的在本地居住为主的高端人才,在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在符合还贷能力要求的前提下,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至80万元。

 

六、支持“二孩”“三孩”家庭刚性和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在符合还贷能力要求的前提下,“二孩”“三孩”家庭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至80万元。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缓缴审批表》.xls
  2. 附件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疫情影响人员申请书》.doc


相关文章:

  1. 河北省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07-13]
  2.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2022年) [2022-05-20]

来源: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