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人社〔2023〕26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总工会、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总工会、财政金融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总工会、财政分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大赛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推进我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2〕68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嘉兴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2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嘉兴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总工会

嘉兴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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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大赛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推进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2〕68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嘉兴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2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分类目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

 

第三条 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年度技能竞赛计划的各类技能竞赛项目适用本办法,对未纳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技能竞赛计划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激励政策。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四条 全市技能竞赛分为市、县(市、区)级竞赛。

 

(一)市级竞赛

 

1.市人力社保局举办或联合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的技能竞赛;

 

2.上级技能竞赛嘉兴市选拔赛(以下简称选拔赛);

 

3.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开展的其他技能竞赛。

 

以上竞赛可视情合并举行。

 

(二)县(市、区)级竞赛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技能竞赛活动,可参照市级竞赛确定。

 

鼓励举办长三角示范区等跨区域技能竞赛。

 

第五条 企业岗位练兵是开展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技能比武活动,以赛练兵、以赛代评、以赛选才。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统筹指导全市技能竞赛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对纳入计划的技能竞赛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相应技能人才评价(鉴定)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规范竞赛评判、监管竞赛取证等工作。

 

第七条 技能竞赛按属地原则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开展,多个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有明确的牵头主办单位,并对技能竞赛实施全过程管理。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层层选拔的原则。竞赛项目按年度开展征集,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跨区域组织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应提前报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开展。

 

第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委会,原则上应设立综合协调、技术工作、赛务保障、新闻宣传、申诉仲裁、纪律监督等相应工作组,组织保障好各项竞赛工作。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结束后做好总结工作。

 

第九条 技能竞赛以赛项为单位成立技术专家组,负责本赛项技术文件编撰、竞赛命题、裁判人员培训、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点评以及竞赛组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技能竞赛应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确定竞赛裁判人员,裁判人员应由相关行业、职业领域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和影响力的人员担任。各赛项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人员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工作纪律,按照分工完成竞赛评判工作,确保竞赛各赛项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技能竞赛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中市级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竞赛组别的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参赛人数不足的,予以取消;单独组织的参加世赛、国赛、省赛等市级选拔赛人数少于30人的,可继续组织实施,其选手成绩只作为参加上级竞赛选拔的依据,不给予相关竞赛奖励。

 

第十二条 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规范做好参赛选手的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核工作,参赛选手须是竞赛项目所涉行业人员且年满16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户籍(或居住证)的;

 

(二)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参加社会保险(含单一险)不低于6个月的企业职工;

 

(三)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职业农民等群体;

 

(四)学生组选手应具有我市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籍。

 

(五)有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部分行业从业人员。

 

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以选手身份参赛,已获得“嘉兴市技术能手”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相同赛项;上级技能竞赛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竞赛主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竞赛安全工作。每项赛事都要事先制定消防、医疗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专门机构和责任人,安排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保障人员在比赛现场,预防和处理突发情况;根据实际需要,为参赛选手购买或要求参赛代表队为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涉及生产安全的赛项,主办单位应提前告知参赛选手,必要情况下,应提前组织参赛选手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和守则。

 

第十四条 竞赛标准。市级技能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以下统称标准规范)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

 

县(市、区)级技能竞赛应按照标准规范中级工或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其中以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的,应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并在其指导下编制技术工作文件。设置高级工等级标准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竞赛项目总数的50%。

 

无对应标准规范的,可参照全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标准,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技能竞赛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一般不低于总成绩的70%。理论知识既可以单独命题,也可以融入操作技能试题,原则上实行无纸化机考。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竞赛项目的试题由主办单位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技术专家依据相应职业标准规范或竞赛标准要求进行命题。选拔赛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权重设定,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级技能竞赛活动一经发布,应按照已确认的技能竞赛项目组织实施,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技能竞赛活动。确有特殊原因需取消、变更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备,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竞赛集训

 

第十七条 鼓励主办单位组织开展赛前培训,有针对性地培养并提高选手参赛水平。可按规定申请赛前培训补贴,但不得向参赛选手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市级集训基地申报单位应具有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和科学有效的训练计划;具有能够满足竞赛职业组织与训练需要,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耗材,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健全的后勤服务保障制度;具有能够对照世赛国赛省赛等赛事标准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团队。

 

第十九条 市级集训基地通过各县(市、区)或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五章 竞赛激励

 

第二十条 对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给予奖励(凡在往届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参加同赛项同等级同组别或低等级赛项,不再重复奖励)。其中,技术能手认定、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证书认定选手须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成绩均合格(理论知识融入操作技能的以操作技能成绩为准)。

 

(一)奖项设置。市级竞赛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除一、二、三等奖外,可设置优胜奖,初始参赛选手超过100人的项目,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50%。奖项由相应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颁发,牵头主办单位代章。

 

(二)技术能手认定。在市级竞赛中获得各赛项职工组单人赛前3名(双人及以上赛第1名)选手,由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嘉兴市技术能手”,若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选手,不再替补;已有“嘉兴市技术能手”的,不再重复认定。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由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嘉兴市技术能手”。

 

(三)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核发。竞赛项目具有对应的职业且有标准规范的,以相应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技能人才评价(鉴定)中心代章形式为获奖选手颁发相应职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实施部门为获奖选手颁发相应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职业证书):

 

1.技能竞赛职工组一、二、三等奖获得者,按技术文件编制标准认定高一等次的技能等级;优胜奖获得者认定为竞赛技术文件编制标准的技能等级,已有竞赛技术文件编制标准等级及以上证书的,不再重复认定。

 

2.获得世界级、国家级竞赛相应名次的选手,按照上级人社部门规定晋升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以竞赛技术工作文件规定等级为上限。

 

3.获奖选手已有同一职业高等级职业证书的不再核发低等级职业证书,已有同等级职业证书的不再重复核发。

 

(四)颁发奖金。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并按50%标准给予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奖励。对我市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和教练团队各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市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职工组选手,分别按1万元、5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通过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参加国家和浙江省技能大赛并获奖的选手,按国家和省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

 

(五)主办单位可根据各自职能给予获奖选手其他竞赛激励。

 

县(市、区)级技能竞赛奖项设置、“技术能手”的认定条件制定等,由各人力社保部门参照市级竞赛规定进行设置。

 

第二十一条 在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浙江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省选拔赛、市级技能竞赛等获奖的优秀选手,可按规定推荐参加新时代浙江工匠、嘉兴工匠培养项目遴选。

 

对代表嘉兴参加省级二类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公职人员和学生除外),由组团单位给予每人每天500元的集训参赛补助,涉及预算单位的,经费在预算中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的市级技能竞赛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主办单位每项赛事不超过5万元资助。纳入补助的资金范围包括:场地和设备租赁、赛场布置、耗材购置、聘请专家裁判、技术交流、设备运输、疫情防控、竞赛宣传、后勤保障、安全保险、委托业务费、工作人员的劳务、差旅、公杂等与竞赛相关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能竞赛应实行全过程录像,相关资料由竞赛主办单位保留不少于12个月。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作为技能竞赛综合管理部门,应统筹各类技能竞赛的管理工作,指导竞赛主办单位做好组织实施,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管竞赛过程。各主办单位应严格规范操作,包括建立竞赛组织机构、健全竞赛管理机制、完善竞赛管理流程、制定竞赛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人力社保部门竞赛管理计划的各级各类竞赛,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竞赛信息数据归集,由竞赛主办单位通过浙江省统一的技能竞赛管理平台公开竞赛计划、组织竞赛报名、开展资格审核、实施竞赛管理、完成竞赛职业证书办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竞赛主办单位应履行竞赛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加强对竞赛组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对在竞赛举办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 竞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社保部门核查属实的赛事不予享受本办法所述竞赛激励政策,2年内不再接受其列入竞赛计划。

 

(一)擅自变更竞赛项目、标准和方式的;

 

(二)相关赛项的技术文件、竞赛试题降低标准的;

 

(三)竞赛命题工作不规范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四)未按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五)组织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借竞赛名义滥发证书的;

 

(七)擅自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参与竞赛的相关人员(包括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工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竞赛规则,遵守职业道德,各赛项裁判应实行回避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违反相关规定,对参赛选手视情节轻重按竞赛组织实施方案、《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1 〕57号)处理;对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给予禁止入场、停止工作、通报所在单位,违规违纪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9日印发


来源: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