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0〕8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部、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发展部)、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为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工作,妥善解决参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在医保关系转出地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之月底,职工医保缴费无中断的,可在转入地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住院,按出院时的医保关系所在地确定待遇享受。

 

(二)随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应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接续职工医保。自转出地办理职工医保减员当月起(含灵活就业人员),3个月内在本市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本市可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划拨个人账户。

 

超过3个月接续职工医保关系,补足中断期间应缴部分费用的,自续保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部分不划拨个人账户,不追补补缴期间医疗费用,只计算缴费年限;未补足中断期间费用的,执行首次参保人员免责期规定。

 

(三)参保职工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职工重复参保期间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四)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时,应当在参保凭证上注明本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制度启动时间。参保职工在原参保地(含本市内)启动职工医保制度时间按规定参保的,转入地医保部门应承认其参保启动时间,启动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均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二、缴费年限

 

(一)参保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女满20年、男满25年,且本市实际缴费不低于10年。按规定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跨统筹地区调动,或者其所在单位跨统筹地区整建制转移的,不受实际缴费年限限制。

 

(二)参保人应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期间不视为断保。其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缴费参保的,计入缴费年限;未按规定缴费的,不视为中断,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含原新农合、原城镇居民医保)期间不视为中断,2009年以后的缴费年限,可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按4年折算1年的比例折算到月。

 

(三)符合以下规定的年限,认定为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1、职工医保制度启动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2、军人服现役年限;

 

3、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4、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年限。

 

三、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

 

(一)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经申请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继续实行原缴费政策,按本企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5%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可按规定享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原经申请认定实行4.5%缴费(以下统称单建统筹)的困难企业,可根据经营经济情况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申请对原单建统筹期间缴费部分进行补缴的,按历年缴费基数补缴至全额缴费标准后,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2、申请调整为全额缴费的,按规定缴费基数及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费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三)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困难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根据在职期间实际缴费情况,或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1、在职期间实际缴费全部执行单建统筹政策,退休后不建立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在职期间实际缴费包括单建统筹和全额缴费两种情况,且在本市全额缴费时间达到10年及以上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3、在本市全额缴费时间不足10年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补缴,以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为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60%),按4.5%比例一次性补缴至满10年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补缴部分不划拨个人账户。

 

(四)单建统筹政策仅适用于经申请并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单位,未经认定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该政策。

 

四、未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

 

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允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向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其他

 

(一)本通知出台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继续执行原规定。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9月29日


来源: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