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津人社办函〔2023〕24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以下简称速裁庭)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深刻领会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充分认识速裁庭建设在根治欠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通知》部署要求,把速裁庭建设作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助力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强化组织落实

 

各仲裁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系统观念和目标导向,在仲裁机构内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合理调配资源和工作力量挂牌组建速裁庭,负责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各仲裁机构要在年底前全部建成速裁庭,其中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较多的仲裁机构要尽快组建并开展工作。速裁庭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功底好、服务意识强、办案经验丰富、工作作风过硬的仲裁员和记录人员,其中仲裁员不得少于3名。同时,要结合办案实际,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以满足实际办案需求。市人社局将定期调度速裁庭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见附件1),及时总结、宣传各单位好的经验做法。

 

三、提高办案质效

 

(一)规范立案受理

 

1.严格首问负责制。对于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各仲裁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市仲裁案件管辖分工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受理,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不得出现管辖推诿情况。

 

2.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接待来访农民工时,各仲裁机构要提前发放《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风险提示书》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仲裁所需材料。农民工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或材料不齐备的,立案工作人员要指导农民工申请人进行修改完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3.实行容缺受理。对农民工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书面承诺予以补正的,立案工作人员可以容缺受理并尽快通知速裁庭接收案件。

 

(二)强化仲裁调解

 

1.强化调解先行。速裁庭要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开展先行调解,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并可视案件情况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期,力争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对含有工资等多个请求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积极协调,促成当事人先对工资请求达成协议,先行出具仲裁调解书。

 

2.优先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调解协议仲裁审查案件,速裁庭应予以优先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的,要及时制作仲裁调解书。

 

3.稳慎办理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对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速裁庭要认真落实我市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应急预案,坚持挂牌督办制度,稳慎做好争议案件调处。对此类争议,速裁庭要主动约谈用人单位,并可根据需要邀请工会、政府有关部门、涉案单位主管部门等参与协商、调解工作,还可吸收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和案件办理工作,协调各方力量尽量促成和解或通过调解解决此类争议案件。

 

(三)优化办案程序

 

1.适用简易处理规定。速裁庭要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简易处理的相关规定,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争议案件,指导当事人及时充分举证,尽量缩短举证期限,并视案件情况,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用人单位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

 

2.执行终局裁决规定。速裁庭要依法适用终局裁决,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终局裁决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文书制作等规定,切实发挥仲裁制度便捷高效的优势,提高仲裁终结率。

 

3.落实先行裁决规定。对仲裁请求事项较多、案情较为复杂、部分事实难以查明的,速裁庭可在查明拖欠工资事实的基础上对工资请求先行裁决。农民工就工资请求申请先予执行的,速裁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审核。裁决先予执行的,速裁庭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并做好工作衔接,推动先予执行这一司法保障措施有效发挥作用。

 

(四)缩短办案时限

 

速裁庭要聚焦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建立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工作机制,坚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应调尽调、当裁则裁、调裁结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的案件力争尽快办结,依法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五)创新速裁机制

 

1.探索开展要素式办案。速裁庭可结合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特点,探索开展要素式办案模式,梳理案件审理要素并形成要素表,庭前指导农民工填写要素表,庭审时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调查,庭后及时出具要素式裁决书或调解书,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2.创新庭审方式。速裁庭可根据本单位数字仲裁庭、智慧仲裁院建设情况,创新庭审方式,探索利用信息化技术审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尽力为农民工参加庭审提供便利,方便农民工快速维权。

 

(六)加强协调联动

 

1.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衔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各自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引导农民工合理选择维权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一站式”接待窗口,加强工作协作。对已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除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速裁庭予以认可。

 

2.加强与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的工作衔接。认真落实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意见,速裁庭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工作对接,为有法律援助需求、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获取法律援助服务提供必要协助。按照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速裁庭要与人民法院做好裁审衔接,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保全、执行等相关工作。

 

2023年6月21日


附件下载:

  1. 1.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情况统计表.docx
  2.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9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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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