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公证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3年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公证员高级职称、省直属公证处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全省从事(含兼职)司法鉴定和公证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54号),拟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申报评审职称的人员,由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乐山市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司法鉴定人和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不受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人员职称的申报评审材料。

 

(二)专业设置

 

司法鉴定专业职称下设4个子专业: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

 

(三)分类安排

 

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公证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地各部门负责评审;司法鉴定人和公证员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由省高评委负责评审。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自主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高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出具委托评审函。评审结果按规定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中央驻川单位(含在川央属企业,下同),如需委托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送评审材料到高评办。评审结果按规定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二、申报条件

 

(一)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

 

(二)严格按照《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70号)和《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100号)(以下简称《基本条件》)执行。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高级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单位审核推荐、逐级审查、审核受理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报

 

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登录“四川省司法厅官网”(http://sft.sc.gov.cn/)→下拉页面点击“四川省司法厅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点击右侧“网上申报”登录系统。申报人员点击右上角“帮助”了解系统填报说明及要求,如实、准确、规范填写各项申报信息。申报人应按照《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规范》(附件1)上传申报材料,并对上传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的材料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破格申报的,应提交《四川省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附件2)和《破格推荐报告》。

 

(二)单位推荐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业绩成果和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按照要求将其资格条件和工作业绩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查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出具内容详实、具体明确的综合推荐材料和公示情况说明,并填写《(单位)职称申报名册》(附件3),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统一将系统生成编号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单位)现场审核。

 

(三)逐级审查

 

1.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申报人员材料严格把关、逐级审查核实,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政治素质、申报基本条件、工作实绩等,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评审表》和《职称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4)相应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市(州)司法局按程序向高评办统一报送。

 

2.省级部门(单位)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评审表》和《职称申报材料审核表》相应栏由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签署推荐意见、加盖省级部门(单位)公章,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

 

3.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如需委托省高评委对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进行评审,须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人事或职改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评审表》和《职称申报材料审核表》相应栏由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签署推荐意见、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

 

4.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省属高等院校等具备评审权限的单位,如需委托省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高评办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省属高等院校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评审表》和《职称申报材料审核表》相应栏由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签署推荐意见、加盖省属高等院校公章,由省属高等院校统一报送。

 

(四)审核受理

 

1.执业情况核查。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对申报人员近五年的执业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和《职称申报材料审核表》对应栏中签署核查意见。

 

2.申报材料复核。高评办对通过审查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申报资格认定。

 

(五)专家评审

 

高评委按规定组织评审。评审采取答辩(推行全员答辩)、专业组评议、高评委会议评审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答辩人员可通过个人述职、实践操作、实物展示等多种方式,充分展现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评审会议期间邀请机关纪委派员全程监督。具体答辩时间及地点网上将另行通知。

 

(六)结果公示

 

高评委会议评审通过的人员,在四川省司法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七)审核确认

 

公示结束后,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确认通过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发通知到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中央驻川单位或自主评审单位委托评审的,其评审结果由司法厅书面函告。

 

(八)办理相关手续

 

各申报部门(单位)应于评审结果通知下发1个月内,到省高评办领回《评审表》,装入申报者个人档案,逾期未领,责任自负。职称电子证书可自行登陆“四川人社”APP查询并下载。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时间:2023年5月30日-6月30日。

 

(二)纸质报送:申报材料务必按照《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规范》相关要求装订送审,同时上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信息汇总一览表》(附件5),收取纸质材料截止时间:2023年7月10日。报送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四川省司法厅高评办(321室)。

 

(三)缴费流程:各市(州)司法局和省级部门(单位)复审通过后,申报人报送资料同时进行缴费。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收取320元(含答辩费8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收取140元、答辩费6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收取100元。

 

(四)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中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本人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高级职称。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人事档案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程序进行申报。

 

(五)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单位)、中央在川单位职称工作负责部门需对申报者网上申报材料和纸质材料严格审查、出具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规范的,一律不予受理。

 

(六)资格审查贯穿评审全过程。申报人员必须保证在参评过程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规、纪律和规则。所提交的评审信息和证件原件(复印件)真实、准确、有效。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职称,并将记入职称评审个人诚信档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取消;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任职资格时间以现职称取得时间计算,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其他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奖励、成果、论文、著作发表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八)联系方式。

 

司法厅高评办电话:028-86748790

系统技术支持:028-65966998转分机6262或6268

司法鉴定人职称QQ群:643121868

公证员职称QQ群:156402541

 

附件:

1.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规范

2.四川省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

3.(单位)职称申报名册

4.职称申报材料审核表

5.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信息汇总一览表

6.职称申报材料目录

 

四川省司法厅

2023 年5月18日


附件下载:

  1.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公证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含附件).doc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