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2〕12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青岛自贸片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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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主体活力,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化发展,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 引导激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诚信经营、服务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青人社发〔2021〕2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开展青岛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简称:诚信机构)和青岛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简称:优秀机构)的评选奖励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诚信机构评选奖励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以依法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示范、维护劳动者权益为导向, 建立诚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实行信用评估百分制量化计分,评估内容包括基本条件、服务规范、组织管理、信用状况、服务业绩、社会责任等方面,详见《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指标表》(附件1)。

 

诚信机构评选奖励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奖励数量最多不超过10家。

 

第三条 优秀机构评选奖励坚持服务发展、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服务就业、招才引智、业绩贡献为导向,建立优秀机构业绩评价体系,实行业绩贡献评估百分制量化计分,评估内容包括服务就业引才规模质量、营收纳税、创新引领、品牌建设、诚信经营、社会价值等方面指标,以对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业绩贡献为主要依据。

 

优秀机构评选奖励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奖励数量最多不超过10家。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设立市诚信机构和优秀机构评选奖励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成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的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市诚信机构和优秀机构评选奖励办公室(简称:市机构评选办),市机构评选办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处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简称:市就业人才中心)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负责评选组织实施、综合评审、日常监督等工作,并根据职能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核拨、绩效评估等工作。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自贸片区党群工作部分别负责本辖区参评诚信机构和优秀机构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核、推荐评选等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诚信机构评选奖励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取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行政许可的规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诚信机构评选奖励条件:

 

(一)依法成立、经营证照齐全、符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连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5年以上,机构及其法人代表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失信记录;

 

(二)诚信服务示范性强,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投诉处理及时,无有效不诚信投诉记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具有较高的客户满意度和行业认可度且获市级以上荣誉,对照《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指标表》自查评分,分值达90分以上。

 

(三)依法规范经营状况好,主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营收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服务设施完备、制度健全、水平领先,管理严格规范,服务业绩在近3年营收、纳税、帮助就业、服务单位、招才引智等方面贡献突出位居前列。

 

(四)具有行业创新力引领性强,获国家专利或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项;注重企业品牌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荣誉。

 

第六条 优秀机构评选奖励范围为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人力资源服务,且企业规模、运营管理、创新引领、品牌建设、社会价值等方面业绩突出的规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优秀机构评选奖励条件:

 

(一)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成立且持续经营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营收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守法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诚信不良记录,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拥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行业口碑以及获市级及以上荣誉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具有稳定的服务团队,在服务劳动用工保障好、就业创业质量高、招才引智数量大等方面业绩贡献突出,且有较高的社会满意度认可度;发展潜力颇大,近3年营收、纳税、帮助就业、服务单位、招才引智等在人力资源服务同类业态中位居前列。

 

(四)具有较强创新能力,能率先开发运用人力资源服务前沿产品、技术和模式,获国家专利或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项;行业引领性强,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比重较大,能够创造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注重企业品牌建设,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人力资源服务及相关领域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统一组织申报推选,按照机构申报、组织推荐、审核受理、综合评选、考察公示、评定奖励的程序实施。

 

(一)机构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愿申报,可登陆“青岛人才网”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申请开通“诚信机构评选”或“优秀机构评选”单位网上申报权限,做出信用承诺后,在线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均须为原件扫描件)。

 

1.申报诚信机构的上传材料主要包括:

 

⑴机构经营证照复印件;

 

⑵《青岛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申报表》(附件2),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贸片区党群工作部签署意见;

 

⑶机构自评打分的《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指标评分表》;

 

⑷机构所获荣誉复印件。

 

2.申报优秀机构的上传材料主要包括:

 

⑴《青岛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申报推荐表》(附件3);

 

⑵机构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表、所在地纳税凭证等;

 

⑶机构近三年来服务就业创业、人才引育等业绩成果辅证材料;

 

⑷机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年度报告表;

 

⑹企业曾获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⑺媒体宣传、成果运用等辅证材料;

 

⑻其他材料。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三份。

 

(二)组织推荐。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自贸片区党群工作部对申报评选对象资格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安全资信等方面审核把关,统一组织实施申报推荐评选。

 

1.对诚信机构的组织推荐:成立由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劳动关系、社保经办、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审核符合参评条件机构的申报材料,根据评估指标要求,通过书面审查、现场查验、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考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同时,充分征集发展改革、公安、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监管记录和意见建议,组织对参评机构信用考评赋分,并择优提出参评诚信机构建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至市就业人才中心。

 

2.优秀机构的组织推荐:成立推荐评选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评选对象资格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安全资信等方面审核把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评选并择优提出参评优秀机构建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至市就业人才中心。

 

(三)审核受理。市就业人才中心对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自贸片区党群工作部提报的推荐申报机构资格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予以受理申报评选。

 

(四)综合评选。市机构评选办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召开综合评审会,并邀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委派员全程监督。

 

1.对诚信机构评选:依据参评诚信机构推荐意见,对标诚信机构评估指标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遴选提出拟奖励诚信机构意见。

 

2.对优秀机构评选:制定优秀机构业绩评价指标,对照推荐申报机构材料进行综合评估, 择优遴选提出拟奖励优秀机构意见。

 

(五)考察公示。市机构评选办组织相关专家对拟奖励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依据考察结果提出拟奖励机构建议,再按程序报有关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将确定奖励机构,按规定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评定奖励。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文公布评定奖励的诚信机构和优秀机构,以及颁发奖牌,并按程序核拨奖励资金。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对经评价诚信示范突出的,授予“青岛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标准奖励。

 

对获得当年度国家、省诚信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的标准奖励。对同时获得不同等级诚信机构的,不重复享受奖励,可按机构所获得最高等级诚信机构奖励标准补齐差额。

 

第九条 对经评估业绩贡献突出的,授予“青岛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具体按照业绩贡献评估遴选排序在1-2位次的各给予一次性30万元、3-6位次的各给予20万元、7-10位次的各给予10万元。

 

已获评优秀机构再次参加评选奖励,获得同等或低于之前获评位次等级的,不再重复奖补,只授予优秀机构称号。获得高于之前获评位次等级的,可按照所获位次等级奖励标准补齐差额,但奖补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奖励机构资金的管理使用。对有欺诈行为,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表》

2.《青岛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申报表》

3.《青岛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申报表》


附件下载:

  1. 青岛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奖励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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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