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省属企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4〕56号)已经印发,自2014年7月1起,我省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为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最低工资标准及其调整的重要意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稳定就业,对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推动作用。各地各类用人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二、广泛开展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活动。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努力营造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氛围。各地要在近期集中力量开展一系列的大规模宣传活动,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咨询宣传,印发书面材料,面对面地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并在当地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主要媒体上发布消息,开辟专栏,充分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了解相关规定,提高用人单位执行法规规定的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标准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加强监督,发现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拒不纠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年检普查”等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六、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用人单位,做好督导工作,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贯彻实施中的衔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评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对发现的问题要互相沟通,并及时上报。

 

2014年7月23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