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吉市公积金管规〔2023〕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即将开展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时间

 

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至2023年7月31日结束。

 

二、缴存基数确定

 

自2023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2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根据吉林市《关于公布2022年吉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吉市统办发〔2023〕55号)公布的2022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7785元,确定我市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446.24元(2022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2022年吉林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吉林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即1760元。

 

三、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对未按规定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三)各单位应对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核实,如有错误请及时修改。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基数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应重新进行基数调整。

 

(五)2023年度基数调整采取网上操作为主的方式(已开通网厅业务单位),具体可登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直接办理,如遇问题可联系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确有必要的,可到各分中心窗口办理。

 

特此通知。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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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