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增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要求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第四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与中心签订《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六条 中心为灵活就业缴存人设立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缴存专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该账户下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

 

(二)《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附件1);

 

(三)《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附件2);

 

(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第八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单位的在职职工,仍按现行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政策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账户。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保持不变。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必须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不得停缴。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贷款申请年度选择的缴存标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以账户委托扣划方式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在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账户转为封存状态。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继续缴存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账户余额可以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即时终止。

 

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积金,在建制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贷款计算。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出或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的,自转入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第四章 提取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三)在我市无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四)自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办理提取。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使用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额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额。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销户满三个月可再次申请在建制单位开立个人账户;销户满一年可再次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章 贷款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购住房已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二)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少于24个月并且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连续缴存。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申请贷款前至少在沈阳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12个月;

 

(三)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五)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七)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一)不超过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0倍;

 

(二)贷款比例限额,还贷能力限额,贷款最高限额等标准应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期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借款人为双人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单位缴存职工、军人分别按规则计算可贷款额度)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

 

(一)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出现逾期;

 

(二)连续停缴6个月或累计停缴12个月。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因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还款义务而产生贷款逾期的,其违约记录记入灵活就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资金与在职职工缴存资金统一管理。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可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同行业资金拆借等补充资金流动性,所产生的成本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资金有结余的,可通过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保值增值。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当灵活就业缴存体系不足以维持持续性经营,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中心可暂停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已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缴存、提取及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立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自愿原则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其新增雇工须在灵活就业缴存专户设立个人账户,不得在原开立单位账户下新增缴存职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沈阳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附件下载:

  1.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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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