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支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新方法,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党支部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是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于操作的原则对各党支部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党支部建设和发挥作用等情况,是对党支部工作的检查和民主评议。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党支部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题考核相结合、集中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切实保证考核的真实有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党支部班子建设

 

(一)支委会健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二)支委会沟通及时顺畅,人员团结、协作、民主、和谐,思想作风良好,工作态度端正,能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支部工作有计划并能及时总结各阶段的工作成果。

 

(四)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党员思想教育

 

(一)支部应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章、政治理论等,按要求开展“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做好相关活动记录。

 

(二)支部按要求组织党员参加党支部和党总支组织的各种会议或思想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党总支的决议和工作部署。

 

(三)支部按月向上级党总支报送本支部关于支部党日活动、学习教育活动、先进典型、支部工作创新举措等方面的党建信息。

 

(四)支部应关心党员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每季度有针对性的开展与党员个别谈心活动。

 

第六条 组织生活

 

(一)支部应按计划组织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会,要求全体党员参加,并做好相关的记录考勤。

 

(二)支部应按要求完成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三)支部应结合上级党组织要求以及支部工作实际,每月组织一次“党员固定日”活动,活动效果要好,党员参与率在90%以上。

 

第七条 党员管理

 

(一)支部应对党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行使权利。

 

(二)支部应组织党员按月按标准缴纳党费并负责每季度一次集中将党费足额上缴。

 

(三)支部应及时、准确地配合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和信息上报。

 

(四)支部应加强退休党员的管理,做到支部有联系,党员有汇报。

 

第八条 党员发展

 

(一)重视党员的发展工作,贯彻党员与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培养考察制度、培训制度和谈心制度,落实培养教育帮助措施,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二)加强对中心群众的政治引领,效果好。

 

(三)按计划和程序,规范党员发展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考核、转正等工作,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九条 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一)支委班子和党员团结和谐,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带领党员和职工完成需要支部协作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够遵守时间,保证质量。

 

(三)加强支部作风建设,坚持联系群众,关心中心干部职工生活,扎实为中心干部职工服务,积极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思想教育管理工作。

 

(四)积极支持工会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活动和公益活动,活动质量高、效果好。

 

(五)主动关心干部职工,为干部职工排忧解难,维护干部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条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一)积极参加党员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党性修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政治规矩、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工作纪律,在品行上做榜样。

 

(二)服从组织安排,忠于职守,有敬业奉献精神,勇挑工作重担,开拓创新,积极投身中心发展,在工作中做骨干,业绩突出。

 

(三)积极反映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动态和合理的建议,帮助干部职工排忧解难,成为党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基层干部职工服务态度好、质量优、效率高。

 

(四)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影响。

 

第三章 考核步骤与方法

 

第十一条 日常抽检。中心党总支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利用各种工作机会,了解支部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专题抽检。主要针对专题、专项工作,采取固定方式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三条 支部自评。每年6月份各党支部对上半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每年12月份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本支部全年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评。

 

第十四条 党总支考评。中心党总支成立考评组(不少于5人),成员由党总支班子成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组成。党总支每年6月份结合平时对支部工作的了解掌握情况,通过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查阅支部会议记录等材料、抽查个人学习笔记、座谈等形式对支部工作进行全面考评。

 

第十五条 汇总统计。党总支汇总所属党支部提交的自评分和党总支考评分,计算各党支部考核总分(党支部自评与党总支考评权重为3:7)。

 

第十六条 公示审批。考核结果经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确定。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将党支部考核结果作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及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的主要依据。


来源: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