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地点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为提供更加便捷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我委在部分医院设立了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由医院代办工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受理工作。自2018年9月10日起,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可以到代办医院办理工伤初次鉴定申请有关事务,并可以在申请当日进行鉴定体检。

 

代办医院的相关信息如下:

 

1.宿迁市钟吾医院,地址宿迁市厦门路86号,联系人袁女士,联系电话80978003,办理时间每周二、周四;(2023年10月20日备注:钟吾医院已经不做劳动能力鉴定了)

2.宿城区人民医院,地址宿迁市幸福北路55号,联系人朱女士,联系电话88308780,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三;

3.洋河人民医院,地址宿迁市洋河新区梦都大道经十路6号,联系人顾女士,联系电话82166170、82166171,办理时间每周二、周五;

4.沭阳仁慈医院,地址沭阳县迎宾大道117号,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80811909、80811800,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三;

5.沭阳县中心医院,地址沭阳县上海南路199号,联系人桑女士,联系电话80968098,办理时间每周二、周四;

6.泗阳县人民医院,地址泗阳县众兴中路26号,联系人葛先生,联系电话80626501,办理时间每周三;

7.泗洪县分金亭医院,地址泗洪县双沟西路1号,联系人许先生,联系电话88351562,办理时间每月一次(具体时间请详询医院)。

 

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需申请复核鉴定的,请仍然到我委办公室(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891号市便民方舟1号楼701室、318室,联系电话84359919、84392923)办理申请手续,如认为代办医院存在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我委办公室投诉。

 

特此通知。

 

附: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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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一、申请鉴定所需提交材料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以到代办医院领取,自行复印有效);

(二)工伤职工一寸照片1张(粘贴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次页);

(三)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五)住院病案、门诊病历复印件、X片和CT等影像资料;

(六)根据案情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在申请时需携带原件以供核对,提交后不予退还,也不提供查询。X片和CT片等影像资料在鉴定体检时提交,体检结束后请申请人带回。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填写要求

 

(一)首页必填项目:

 

1.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详细填写);

2.职工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详细填写);

3.申请鉴定的类型(勾选)。

 

(二)次页必填项目:

 

1.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勾选);

2.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

3.申请鉴定的理由;

4.申请人签字或申请单位盖章。

 

三、特别提醒

 

(一)工伤职工在代办医院办理申请手续时,由代办医院进行鉴定体检,我委一般在每月月底组织专家组进行集中鉴定。为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对于经代办医院体检的案例,我委每月随机抽取10-20%在专家组集中鉴定时进行第二次体检,对于代办医院与工伤职工就诊医院为同一家医院的,我委也将在专家组集中鉴定时进行第二次体检。

 

(二)我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在鉴定过程中,专家组发现被鉴定人存在伤情尚未相对稳定需要延期进行鉴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另行安排鉴定的,工伤职工应将另行安排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三)劳动能力鉴定不收取鉴定费,但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进行补充医学检查和诊断的,由鉴定申请人向有关医院缴纳。申请人拒绝支付补充检查和诊断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鉴定申请。


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