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职改办、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各自主评审单位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要求,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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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要求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服务大局,坚持激发活力,着力破解职称评审中的“一刀切”、简单化问题。聚焦树“新标”,建立制度更加健全、标准更加科学,机制更加完善,服务更加优化的职称评审体系,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持续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 立“新标”,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落细。2023 年 6 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修订工作。2023 年底前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工作

 

(一)健全完善制度体系

 

1.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在国家职称系列保持总体稳定前提下,主动对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和河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等新职业合理增设职称评审专业。新增设专业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梳理汇总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职改办、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各自主评审单位)

 

2.促进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有机衔接。在经济、会 计、统计、审计、卫生、出版、翻译等系列(专业),初中级全部实行以考代评,考试通过视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落实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等 26 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要求。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责任单位:各职改办)

 

(二)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3.科学设置多维度评价指标。以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持续破除“四唯”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分系列分专业修订职称评审条件。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评价指标,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特点探索建立能够识别有天赋、有潜力人才的评价标准。工程系列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增设单独表述。探索国防和科技等特殊领域人才职称评审专门办法。(责任单位:省职改办、有高级评委会的行业主管部门职改办)

 

4.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价的主要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数量要求。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项目报告、工作方案、设计文件、实验报告、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取消论文硬性要求。探索通过学术委员会认定、同行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方式,提高代表性成果评价的权威性。(责任单位:省职改办、有高级评委会的行业主管部门职改办)

 

5.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员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 2 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有要求的系列除外。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 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不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限制性要求。(责任单位:省职改办、有高级评委会的行业主管部门职改办)

 

(三)创新评价机制

 

6.完善同行评价机制。建立专业性、自律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以同行专家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开展公平公正、代表性强、权威性高的同行评价,职称分组评议可采取小同行评价。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遴选专业技术水平高、贴近科研生产一线、业内公认的专家担任评委。落实职称评审专家推荐遴选、培训考核、信用记录、退出惩戒等制度。严格落实评委会核准备案、专家库评委备案、评审结果备案等相关制度,未按相关程序进行核准备案和评委备案的评委会,评审结果不予备案。(责任单位:省职改办、各市职改办、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各自主评审单位职改办)

 

7.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不拘一格选拔、培养和使用人才,充分发挥职称制度的激励导向作用。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不受学历、资历、资格、地域、身份、单位性质和单位岗位设置数量限制,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对解决“卡脖子”问题、填补国内外科研和技术空白的特殊人才等可合理设置破格条件。对党政机关(部队)转岗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高技能人才、民营企业人才等各类人才的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职称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280 号)规定落实。(责任单位:省职改办、各市职改办、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各自主评审单位职改办)

 

8.持续推进“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推进乡村中小学教师、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实行职称“定向评审、定向使用”,单独设立评审组、单独设立通过率,按规定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单独管理。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扎根基层、服务基层。(责任单位:省职改办、各市职改办、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

 

9.拓宽技能人才发展空间。进一步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 8 类高技能人才比较集中的专业领域,开展职称评审。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搭建专业技术人才与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双向流动立交桥,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职改办、各市职改办、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各自主评审单位职改办)

 

(四)提升服务能力

 

10.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平台”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各层级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备案、证书打印等全流程实现网上办理,职称申报评审服务更加优质便捷。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责任单位:省职改办、各市职改办、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各自主评审单位职改办)

 

11.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下放职称自主评审权限,充分发挥医院、科研机构、企业等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主体作用。支持国家实验室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参评相应层级职称。各自主评审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科学制定量化赋分标准,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省、市职改办要积极鼓励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单位申报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责任单位:省职改办、各市职改办、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各自主评审单位职改办)

 

12.创新服务方式。加强职称工作的队伍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职称工作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畅通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自由职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持续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流程,精简申报材料。(责任单位:各职改办)

 

(五)强化职称工作监管

 

13.着力构建四维一体的监督体系。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程序流程,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减少微观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落实“双随机、两公示、四公开”制度。(责任单位:各职改办)

 

14.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申报人、用人单位、各级评委会、各级职改办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程序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各职改办)

 

15.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提供虚假申报承诺、论文抄袭、剽窃等违规违纪申报人员,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推荐单位,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取消其评委资格,终身不准参加职称评审工作;对违反评审程序、降低评审标准的评委会,视情限期整改或取消评审权,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责任单位:省职改办、各市职改办、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各自主评审单位职改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各级党委(党组)对职称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评审工作作为职称改革工作的重要环节、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评审条件制定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人社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举措,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责任单位:各市人社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

 

(二)压实工作责任。省直各评委会主管部门职改办要充分认识修订完善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修订完善过程中要深入基层一线,做好调查研究,加强与省职改办沟通协调,按要求完成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修订完善工作并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各职改办)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人社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我省落实职称改革的新政策、新举措、新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职称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职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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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