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 关于选树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的通知


按照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选树培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选树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等相关情况通知如下,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积极申报。

 

一、选树培育范围

 

(一)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选树培育范围

 

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社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基层平台上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以及地市级以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

 

(二)金、银、铜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选树培育范围

 

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章程中明确提出协调劳动关系职责并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社会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是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服务,为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沟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和处理等提供指导、咨询。

 

二、选树基本条件

 

(一)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选树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路线。

 

2.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重大违法和失信惩戒记录。

 

3.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丰富,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累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或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1年以上。

 

(二)金、银、铜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选树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路线。

 

2.严格遵守和落实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

 

3.具备开展工作的相应设施、人员和专业能力。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和失信惩戒记录。

 

三、选树标准

 

(一)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评选标准

 

1.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评选标准

 

推荐评选对象需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

 

①业务素质过硬。具有较好的调查、判断和分析能力,较好的协调能力、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处理冲突及应急处理能力,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

 

②积极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系。

 

③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1年(含)以上。

 

(2)乡镇(街道、社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

 

①在指导本地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降低劳动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重要作用。

 

②累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1年(含)以上。

 

2.银牌劳动关系协调员评选标准

 

推荐评选对象已被评选为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

 

①所在企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②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含)以上或相关职业四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2年(含)以上。

 

(2)乡镇(街道、社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

 

①在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方面业绩突出。

 

②累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2年(含)以上。

 

3.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评选标准

 

推荐评选对象已被评选为银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

 

①在宣传推动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主动及时反馈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推动集体协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推动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②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含)以上或相关职业三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3年(含)以上。

 

(2)乡镇(街道、社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

 

①在创新劳动关系政策措施和协调手段,有效处置重大劳动关系事件和问题,促进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②累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3年(含)以上。

 

(二)金、银、铜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评选标准

 

1.铜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

 

推荐评选单位需符合以下标准:

 

(1)在为企业提供劳动、薪酬分配指导和服务、开展集体协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以及化解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2)党的基层组织完善,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尽职履责,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2.银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

 

推荐评选单位已被评选为铜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的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积极主动加强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劳动关系领域突出矛盾风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承接政府、工会购买服务,参加提供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产品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3.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

 

推荐评选单位已被评选为银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的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推动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中发挥重要作用。

 

(2)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四、申报截止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

 

五、申报方式

 

(1)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推荐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向同级三方机构办公室申报。

 

(2)符合评选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基层各乡镇(街道、社区)相关人员,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三方机构办公室申报。

 

联系电话:0412-5586055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1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表.docx
  2. 附件2:金(银、铜)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推荐表.docx

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