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加快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3〕5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要求,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加快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

 

建立企业年金是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企业年金是国家给予政策支持、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进行行政监管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薪酬分配体系,提高对人才的吸引力;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环境,提高我省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有利于加快完善我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社会保障再分配功能,促进实现共同富裕。

 

二、加大企业年金政策支持力度

 

大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不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一)推进各类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结合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建立企业年金,加快推动实现企业年金全覆盖。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把推进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的增长点。自2023年起,实施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三年扩围计划。对暂时不具备为全部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可先行为科研创新团队成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等群体建立企业年金,并逐步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民办高校、医院建立企业年金的,可参照执行。

 

(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为其编制外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支持高校、医院等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支持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统一发起建立编制外工作人员企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为其编制外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的,应报经本单位党委(党组)同意。

 

对通过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可按劳务派遣人员办法建立企业年金。

 

(三)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

 

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社会组织应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增强社会组织竞争力和凝聚力、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障水平的重要手段,在统筹考虑用工管理、绩效分配、人才使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参加企业年金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水平及分配办法、权益归属期限等。

 

(四)指导各类功能区建立企业年金

 

各类功能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抓手,积极创造条件,指导驻区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对功能区(开发区)内尚未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可由功能区(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统一发起所属片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为驻区企业的科研创新团队成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等群体先行建立企业年金。驻区企业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权益归属等。人才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探索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劳务派遣(含人事代理,以下统称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发起建立,其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

 

各用工单位可在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对企业年金有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后,由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三方协商确定。

 

劳务派遣公司也可先行为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单独建立企业年金。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平均额与最高额,应按各用工单位划分独立计算。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可通过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沟通等民 主程序确定。

 

三、加强企业年金工作指导力度

 

(一) 科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应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方案范本制定。在遵循保障与激励、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下,企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分配可与岗位价值、实绩贡献、技能素质、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向劳动模范、优秀荣誉获得者、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群体予以重点倾斜。企业年金覆盖率较低的,企业缴费应采取配比缴费方式或者缴费基数为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方式。

 

(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用人单位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指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时,应按规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三)优化企业年金备案层级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年金方案报其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省政府国资委管理的省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计划时原则上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豫国资规〔2021〕4号)执行。

 

省财政厅管理的省属企业和我省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实施企业年金计划时应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企管〔2019〕13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9〕44号)执行。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四、促进企业年金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推介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力度,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联合有关部门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每年举办不少于3场企业年金宣传推介活动。各地每年要评选和推出一批企业年金示范企业、示范区(功能区、开发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部门协作协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遇有问题共同研究,共同推进企业年金快速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本地区的企业年金推进工作,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支持所属国有企业规范建立企业年金,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教育、卫健部门要支持学校、医院为其符合条件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税务部门指导帮助用人单位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工会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积极参与企业年金的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商联要大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高对人才的吸引力。

 

(三)提高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以用人单位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参保缴费、权益查询、账户转移、待遇支付等工作流程,进一步丰富和优化产品供给;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自助一体机等渠道和信息化手段,建设一体化的企业年金基金公共服务系统,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四)加强企业年金运行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运行情况事中、事后监督。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已备案企业年金方案执行情况开展抽查检查、指导监督工作,对违反36号令等相关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做出处理。

 

(五)建立年度统计报告机制。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实施情况。各企业年金受托机构(见附件1)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受托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情况(见附件2)报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对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年金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