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人社发〔2023〕1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烟台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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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守法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推动信用分级评价结果共享。
各区市有关部门在市级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归集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信息由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记录。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记录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集。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培训机构下列信用信息:
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等信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信息;
行政监督检查等信息;
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公共信用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准确、完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不得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不得泄露未经授权公开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分级评价
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主要依据其遵守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以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和结果确定,一般分为四个等级:A+级(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较差)。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为A+级(优秀):
(一)近两年内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近两年内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行为的;
(三)近一年内无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行为的;
(四)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90分及以上的。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为A级(良好):
(一)近一年内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近一年内无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受到下达整改函及以上处理的;
(三)近一年内存在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行为2次以下的;
(四)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80分及以上的。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B级(一般):
(一)近一年内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被查处,但能及时纠正,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近一年内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受到暂停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处理的;
(三)近一年内存在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行为2-4次的;
(四)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70分至79分的。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C级(较差):
(一)近一年内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近一年内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受到解除协议处理的;
(四)近一年内存在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行为4次以上的;
(五)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69分及以下的。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评价周期为一年。成立不足一年的机构,暂不评价。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的评价、公示、公开程序如下:
(一)每年1—2月,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信息进行收集和记录,并将汇总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每年3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开。
(三)评价结果公开后,同步抄送发展和改革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举办主体注册登记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A+级(优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请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金蓝领”等项目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
(二)申请政府事项、补贴性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给与重点支持;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评价为A级(良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在区级重点培训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评价为B级(一般)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减少政府补贴性培训计划任务;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对评价为C级(较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以下约束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将其列为必查对象;
(二)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依法限制申请政府补贴性培训及项目;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办学许可证延续、换证;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认为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信用分级评价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相关部门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为C级(较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已纠正失信行为、主动履行义务、消除不利影响、提高培训质量,且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信用信息修复参照《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理由。确认信用修复的,于3个工作日重新进行信用评价并立即公开、共享。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对培训和评价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非法提供、披露、使用、违规删除机构信用信息的;
泄露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未按规定撤销、变更信用评价信息或者处理异议申请、信用修复申请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烟台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培训质量评估标准》按年度更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7-10